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
DL/ T 621—1997
見f)條
4 A 類電氣裝置保護接地的范圍
4.1 電氣裝置和設施的下列金屬部分,均應接地:
a) 電機、變壓器和高壓電器等的底座和外殼;
b) 電氣設備傳動裝置;
c) 互感器的二次繞組;
d) 發電機中性點柜外殼、發電機出線柜和封閉母線的外殼等;
e) 氣體絕緣全封閉組合電器(GIS)的接地端子;
f) 配電、控制、保護用的屏(柜、箱)及操作臺等的金屬框架;
g) 鎧裝控制電纜的外皮;
h) 屋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架構和鋼筋混凝土架構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和金屬
門;
i) 電力電纜接線盒、終端盒的外殼,電纜的外皮,穿線的鋼管和電纜橋架等;
j) 裝有避雷線的架空線路桿塔;
k) 除瀝青地面的居民區外,其他居民區內,不接地、消弧線圈接地和高電阻接地系統
中無避雷線架空線路的金屬桿塔和鋼筋混凝土桿塔;
l) 裝在配電線路桿塔上的開關設備、電容器等電氣設備;
m) 箱式變電站的金屬箱體。